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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审议:捐赠如享税收优惠建议实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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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社工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5-11-1 10: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针对这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规范发展慈善事业方面的法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热议。就慈善捐赠税收力度该有多大,如何规范善款投资,慈善组织行政经费的比例,是否公布慈善组织高管的薪酬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核心议题·慈善税收优惠


支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张崇和表示,国发[2014]61号文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美国,企业捐赠可以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可以有30%

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与之相比,我国的优惠幅度不够。因此,为了鼓励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建议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

不宜夸大税收优惠作用

龙庄伟委员认为,要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优惠,但是全靠税收优惠来进行慈善,是拿大家的钱办少数人的事。“因为税收是全民的收入,不能又得了名,严格来说也得了利。”龙庄伟提出,应该用税收政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比如现在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这也是税收政策,但不是税收优惠,如果开征遗产税,肯定会促进捐赠行为。因此,不能够用单纯强调税收优惠政策来代替税收政策的调整。

王胜明委员认为,需要研究的是税收优惠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享税收优惠应实名记录

沈春耀委员则提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有涉及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的措施。“如果将来出台房地产税法或者其他财产性质税收的立法,包括遗产税法,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

范徐丽泰委员提出,捐赠人可以不公开身份,但是应同时规定某个标准以上的捐款都应该在慈善组织处实名记录,尤其是对拿到税收优惠的捐赠进行实名制。

其他重点


警惕借慈善搞房地产圈地

吴晓灵委员称,草案提到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建议慎提这件事。“现在打着慈善的名义搞房地产圈地的事情屡禁不止,我认为更好的办法是他们还是正常拿地,但是国家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吴晓灵还表示,草案中提到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该及时调查处理,这个“及时”没有时限,应该是在多少天之内给予回复,不一定是处理完成了,但是要有一个回复的时限。吴晓灵还建议对于募集的资金使用量应有一个限制,比如每年募集的资金必须70%用于该组织的慈善目的,防止只募钱、不用钱的现象。

善款增值部分应全做慈善

孙宝树委员说,按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未严格限制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一些基金会性质的慈善组织,为了筹措资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除了信托投资之外,也直接或间接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有些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现象。因此,对慈善组织出于慈善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并加强监督。

杨震委员认为,慈善组织可以投资,建议投资收益也必须全部用于慈善事业。

慈善组织高管薪酬应公开


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公开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防止出现慈善组织高管人员高薪化的问题,引发民众不满。

梁胜利委员也提到,从事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活动经费的开支,在草案中应该有所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范围应由第三方监理提出,报经民政部门审批。

闫小培委员提出,因负有个人债务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或依法裁决尚未清偿债务的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这是考虑到慈善组织的财产主要用于慈善事业,要确保资金安全,避免慈善组织的资金被挪用,财产被转移。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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