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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首度出庭支持环保公益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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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社工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5-10-30 08: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帖最后由 齐志社工 于 2015-10-30 08:53 编辑

检方昨日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

    广州中院昨日开庭审理110车污泥倒入鱼塘被索赔409万一案

    公益诉讼也有检察官的身影了!白云区一鱼塘遭村民倾倒约110车污泥,散发出阵阵臭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中华环保联合会为此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污泥倾倒者以及鱼塘承包方立即停止侵权、恢复鱼塘原状或赔偿409万余元污染物处理费。其中鱼塘承包方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本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为保护公共环境安全,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在庭审现场,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庭“表态”说。据法院介绍,该案是全国首宗检察机关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也是广东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

案情

倒千余吨污泥被索赔409万

    2011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民方运双将其向村委会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耀洪。从当年9月1日起,谭耀洪用车辆运送并向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共千余吨,污泥散发出阵阵臭味,周边村民纷纷投诉。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后到鱼塘现场检查取样,经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分别对污泥和底泥进行分析,结果为铜和锌超过相应限值,达不到农用污泥标准,会对池塘造成污染。

    随后,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鱼塘倾倒污泥的环境损害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等问题进行评估。2012年8月,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显示,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必须清除倾倒的污泥,并将底泥挖起清运,同时对池塘内被污染塘水进行处理,达到农用标准。该鱼塘倾倒污泥环境污染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监测分析费用4660元,污染物处理费为409万元,共计409.7万元。

检方

推动公益组织提起诉讼

    污染事件发生后,白云区环保局向白云区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区检察院遂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并推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

    2014年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对上述两被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谭耀洪向农用地鱼塘倾倒污泥,对鱼塘造成污染,影响其养殖功能使用,被告方运双明知谭耀洪向鱼塘倾倒污泥,仍将鱼塘租赁给其使用,两被告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白土村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采取修复措施清理鱼塘内污泥及被污染底泥,恢复鱼塘养殖,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4092432元。

一审

判决六个月内修复鱼塘

    该案一审,在白云区法院钟落潭法庭开庭审理,由于谭耀洪下落不明,仅方运双及其律师出庭。由于方运双身患疾病,行走和说话都不方便,其儿子也一同坐在了被告席。庭审过程中,方运双嚎啕大哭,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方运双否认中华环保联合会所称他明知道对方倒的是污泥,并称自己收了谭耀洪4000元,本以为淤泥可以增加鱼塘的营养,方便养鱼,没想到对方倒的是污染的淤泥,他发现淤泥有恶臭后,想要阻止,但对方强行倾倒,两天后,他向村委反映,制止了继续倾倒的行为。但中华环保联合会则称,制止行为是村委会自行为之,并非方运双告知。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两被告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共同修复鱼塘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方二人共同承担,并负连带责任。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方运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才是本案最大的受害人,鱼塘承租人谭耀洪才是污染者。同时方运双提出,邻村一间汽车散热器厂和一涂艺厂对水流和鱼塘的污染与本案的关联性尚存疑。此外,原审判决修复鱼塘,但谭耀洪根本联系不到,如环保部门修复,费用的支付不属于本案法院审理的范围,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案件。

二审

检察院出庭为公益环保撑腰

    昨日上午9时许,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担任审判长主持该案二审,合议庭采用少见的五人审判模式,五名法官同台断案(一般为三人)。在法院专设的“支持起诉人”席上,坐着两名身着制服的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方运双因年老有病需卧床休养,没有出庭,谭耀洪下落不明也未出庭。方运双代理人及中华环保联合会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庭上,方运双主张涉案污染有其他原因有无依据、方运双与谭耀洪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判决谭耀洪和方运双共同承担修复责任是否合理等三个问题,被法庭归纳为调查重点。

    庭上,方运双的律师还表示,方运双在池塘撒了石灰后仍继续养鱼,且他们全家人都在吃,目前为止也没出现什么问题。律师还质疑相关检测报告是否能反映真实情况,他认为《评估报告》用来证明本案污染的损害结果是不充分的:“5月份取样,可是过了小半年才对样本进行检测,这过程中会不会存在二次污染?检测机构不掌握倾倒前池塘的状况,不排除倒淤泥前,池塘就已污染。而且《评估报告》并没有对周边其他鱼塘进行检测,没有参照数据进行对比。”同时律师认为,方运双也是受害者,对倾倒污泥属超标污染物并不知情。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反驳,污染源确定,被污染物确定,这已构成污染。对于方运双是否知情,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在方运双与谭耀洪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提及运泥车,方运双怎会不知情。

当事方激烈辩论后,法庭宣布休庭。

问答

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院参与诉讼具有合法性

    新快报: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广州中院: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新快报:本案受污染的鱼塘是方运双个人承包的,为何对被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鱼塘虽然是方运双承包,但如果不及时修复,可能会影响周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权益。公益诉讼的提出虽然不影响个体受害者提起私益诉讼,但鉴于个体受害者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有限,难以应付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就本案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

    新快报:为何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诉讼?

    广州检察院: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虽然本案的原告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但白云区检察院的介入调查,帮助中华环保联合会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不少帮助。其实在发生污染事故后,除了检察院,环境保护局也及时到现场检查取样,为及时固定污染的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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