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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慈善的松紧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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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社工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5-11-17 08: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日前,酝酿期长达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历经了“十年怀胎”,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据悉,《草案》共11章115条,在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尤其是近年来风生水起的互联网募捐领域,终于不再是一片政策的“真空地带”。根据《草案》规定,个人互联网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即便是有资格的组织进行网络募捐也需要进行分级,引发业界热议。

    个人网络公募拟收紧

  近年来,网络募捐活动十分盛行,微博、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平台上常有网友发起或转发募捐活动,频率和参与人数均有逐年升高之势。然而,不可否认,目前阶段,我国几乎没有与互联网募捐相对应的政策对此进行规范,活动组织的随意性相对较高。互联网为慈善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监管困难。

  对此,《草案》拟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业内分析,根据这项规定,要想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必须由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与之合作才可以。

  而且,虽然根据《草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但募捐的形式也是需要“分级”的。具体而言,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现有《草案》不允许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即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否属于私有财产等。但是,她同时表示,政策还是要对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慈善风险倒逼制度革新

  在业内看来,《草案》全面收紧互联网募捐政策并非偶然,这些规定与近年来这类活动密集举办后随之引发的大量纠纷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去年网络募捐爆发性的增长了42%,总募捐金额超过了4亿元。不可否认,极易打动捐赠者的网络募捐,同时也带有不小的风险。

  此前,“利辛女子为救小女孩而被两条猎犬咬成重伤”的消息在网上广泛流传,引得爱心公众捐款超过80万元,没想到几天后,当事人的男友即承认并非“见义勇为”,而是出于无奈才骗捐解困。剧情的反转,给公众善心“泼了盆冷水”,以至于网友直呼,“网上还有多少个动人故事可以让人相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业内表示,个人募捐风生水起,但绝不能野蛮生长,否则就是对公众爱心的伤害,也是对公序良俗的破坏。因此,面对新生事物的出现,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与时俱进。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并未提及个人的网络募捐,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亟待填补。

    新渠道不可一棒子打死

  规范互联网募捐固然重要,但如何把握管理的尺度也是业界公认的难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余少祥直言,对于互联网募捐决不能采取“一棒子打死”的手段去管理,如果仅仅为了相关部门监管便利而过分地限制这种新型募捐方式,则可能将这条慈善的新路彻底堵死。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也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都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时应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业界目前对于网络募捐“分级制”争议较大。广州市慈善协会秘书长汪中芳认为,以注册地的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募捐,并不明智,当前大量的市级、区级慈善会都已经筹备建设了募捐功能,如果慈善法这条获得通过,会有大量的组织受到影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鼓励社区和基层慈善是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当前应该让慈善资源能够沉下去,贴近基层、服务社区,这样规定会加剧慈善资源上下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此外,金锦萍也表示,对于当前众多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它们的义务和责任,目前在《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慈善立法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加强募捐流程监管,增加违法成本是本次立法需要重点强调的,对于募捐的渠道和手段,首次立法可以尝试相对多元一些。”余少祥表示。

来源:中国社科院慈善业蓝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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