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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税制不能当慈善发展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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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社工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5-11-18 08: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要激发社会慈善捐赠热情,就要尽快拆除税制藩篱。扩大税收优惠的种类,捐赠不动产、实物、商品等也可以享受优惠,还要完善税收优惠结转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日前在第四届“中国公益论坛”上表示,按现行制度,马云要捐赠100多亿,先得缴纳二三十亿的税。虽然报道未详细提及捐赠之前缴纳巨额税金的原因,但是,我国现行税制和慈善事业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却是不争的事实。

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税收法律和政策,鼓励慈善捐赠,扶持慈善组织发展。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海关法、企事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专门规定了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制度。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慈善税收优惠法律仍不健全,抑制了社会捐赠热情,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现行慈善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税收优惠的种类少。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所得税,企业捐赠后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方面难以享受税收优惠。二是税收优惠主要限定于货币捐赠,捐赠实物往往难以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和企业捐赠房产或者产品等实物,往往被视同销售,不仅无法享受税收减免,而且还要按销售商品先行缴纳有关税收。如果一个人捐赠价值400万元的房产给慈善机构,捐赠人可能需要先行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30余万元,慈善组织则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十几万元。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难。按现行规定,捐赠人只有向获得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组织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由于资格审核条件苛刻,获得这一资格的慈善组织非常少,有的省份只有十几家,导致现实中大量捐赠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另外,我国对国际上常见的股权捐赠限制过多,不仅没有税收优惠,而且捐赠股权前也需要先缴纳相关税费。


借鉴国际经验,要激发社会慈善捐赠热情,就要尽快拆除税制藩篱,建立科学的慈善税制。一方面,扩大税收优惠的种类,不仅是所得税,而且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契税等,都应当纳入优惠范畴。另一方面,不仅货币捐赠可以享受优惠,捐赠不动产、实物、商品等也可以享受优惠。另外,还要完善税收优惠结转制度,企业和个人捐赠数额超过当年纳税额的,应当允许向以后的纳税年度里结转。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没有具体规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在2020年前实行税收法定”的规划,相关的法律也将加快起草和完善。期待相关的税收法律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拆除制约慈善发展的障碍,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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