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开启左侧

短视频“假慈善”屡禁不止,两会提案呼吁加大反诈力度

[复制链接]
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3-3-7 08: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越来越多的骗子盯上了慈善领域。


084207v8kgkw4adk3bqak5.jpeg 为了博取关注,“云南波波”精心设计“捐款”剧本。

近日,自媒博主“云南波波”拍摄的数条视频引发关注,公众质疑其发布的多条展示四川大凉山农村老人和孩子简陋生活环境的视频造假。在一个视频中,该博主声称“资助老人3000元”,但事后老人证实,博主先是给了她3000元,各种摆拍后把2800元又拿回去了。
因涉嫌寻衅滋事,上述博主童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他在镜头前检讨称,摆拍是为了引流涨粉,“在利益面前,自己的心态跑偏了”。
随着视频平台日益发展壮大,视频博主为了流量各显其能,其中不少人为了博眼球不惜造假,包括利用“假行善”来骗取大众的同情与关注,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诈骗,而且让慈善的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
网络上的“假慈善”问题备受诟病,也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就有政协委员提出了这方面的提案。
“为了预防、遏制和打击慈善领域的诈骗活动,保护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将提交提案,提出全方位加大公益慈善领域的反诈力度。”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安庭告诉《中国慈善家》。

正能量主播?

目前,“云南波波”的账号已经被封禁。此前,这个账号在自己的简介中写道:受人恩惠不忘恩,施人恩惠不图报。该博主还曾自称是“全网最穷正能量主播”。
让公众感到愤怒的也正是这一点,“云南波波”不仅卖惨,还使用“假慈善”的方式引流涨粉。在一条视频中,“云南波波”一边将“好心人资助的3000元现金”交给镜头里的老人,叮嘱她要把钱放好。而视频的配文则写着:“已经安排好,感谢大家支持”。但据这位老人回忆,虽然她确实收到了3000元现金,但视频拍摄完后,拍摄的人又拿走了2800元。
在另一条视频中,一对姐弟居住在一所破败的土房子里,“云南波波”称两个孩子每天上山背柴,平时只能吃土豆,因为没有户口无法上学,只能在家中放羊。
事后人们发现,这一切都是假的。姐姐告诉记者,视频其实是“一位叔叔”让她摆拍的,叔叔一开始给了姐弟俩500元,拍摄结束后又收回了300元。弟弟在视频里假哭,说只有土豆吃,也都是叔叔教唆他们这么说的。姐弟俩没落户没有上学也是假的——他们的老师指出,两个孩子都有对应的身份证号和学籍证明。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告诉《中国慈善家》,上述博主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博取网友同情和关注,获得流量和粉丝,进而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显然是欺诈。该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的钱财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084207hsoxkr8xk4rszjcc.png 自媒体博主“云南波波”被行拘15天。

《中国慈善家》记者以“诈骗”“慈善”“互联网”等关键词组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169篇文书。其中,2016年同样发生在大凉山的虚假慈善事件两名当事人分别获刑3年6个月和3年8个月。
判决书显示,他们的行骗手段与“云南波波”如出一辙。2016年8月至9月,两名昵称分别为“杰哥”和“黑叔”的男子在直播平台上做假慈善,借公益之名给大凉山的老人和小孩发给200至2000元不等的人民币,并全程进行摄像和照相,拍摄完后将钱收回,只给部分老人和孩子20至200元不等的钱物。两人还都在直播间表示粉丝刷给他们的礼物将会送给当地的贫困人员和有需要的人们。事后两人承认,他们是为了增加粉丝数和观看量,让“粉丝多刷礼物”。
凉山州布拖县人民法院查明,“杰哥”通过网络直播虚假公益行为获得粉丝60多万,提现21万余元,上传涉及凉山视频记录共1499条。“黑叔”则通过网络直播提现19万余元,上传涉及凉山视频记录共1197条。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慈善、公益的事实,隐瞒假发钱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件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
《中国慈善家》梳理媒体报道发现,凉山还曾多次发生博主视频造假事件。放眼全国,为了博眼球以求流量变现的造假短视频案例也层出不穷。

全方位加大公益慈善领域反诈力度


“假慈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监事长张凌霄向《中国慈善家》表示,《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此外,最新修订的《慈善法》草案也有内容涉及。草案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募捐活动;有违法募集的财产的,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视频博主假借慈善名义,通过摆拍引流,吸引粉丝刷礼物,以获取财产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如果该博主通过直播虚假‘卖惨’让网友‘捐款’,还涉及非法公开募捐。”张凌霄说,“云南波波”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这是因为通常类似行为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而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被判刑。
对于该博主账号已被平台封禁,张凌霄称,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作为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平台实际上是有审查和封禁义务的,如未尽到监管职责,网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084207jomltvoodij0rcot.png 自媒体博主“云南波波”向媒体讲述假慈善背后的真相。

不少网友还提出疑问:短视频中的老人可以要求该博主返还资助的钱款吗?对此张凌霄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既然该博主是以“资助”的名义赠与了老人现金,那么双方之间当时已经达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并且生效,而该赠与合同具有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是不可撤销的,老人可以要求返还。
有专业人士指出,视频造假屡打不绝,其中一个原因也是因为其涉及部门多,定性难,不法人员违法成本极低导致。
张凌霄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假慈善”的违法成本,加强平台监管责任。社会各界也要多管齐下,合力围歼,让“假慈善”失去生存的土壤。
“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盯上了慈善,现在是时候加强公益慈善领域的反诈力度了。”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安庭表示,他将在全国两会上交一份提案,建议全方位加大公益慈善领域的反诈力度。
至于相关的措施,安庭表示首先是要加强立法保护。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慈善法》工作,建议在《慈善法》中明确加强慈善活动综合监管。
其次是加强部门协同。建议民政部与公安、金融、网信、电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借鉴其他领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成熟经验,提出慈善领域反诈综合方案,在实践中不断迭代完善。安庭还建议依托民政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建立慈善领域反诈信息公示平台,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
第三是加强行业联动。加强慈善行业的培训和交流,建立慈善行业反诈联盟,密切互动沟通,及时共享信息,增强公募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的反诈能力,形成慈善全行业反诈氛围。
最后,安庭还建议结合现有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加强媒体宣传,加强对以公益慈善名义的新型诈骗手段的曝光。“此外,还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行为予以举报和曝光。”安庭说。
作者:尹鑫
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慈善家杂志」,搜索「cnscsj」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广州公益网由齐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于2014年创办,齐志是获民政部门认定的慈善组织,致力于链接资源为儿童提供多元化专业服务,改善乡村孩子的阅读条件和提升社区儿童心理健康水平。资助及公益合作热线:020-83707079 微信号:18520081188 公益合作邮箱:admin@gzqz.org

网站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齐宝 发表于 2023-3-7 08: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上屡次出现“假慈善”行为,即一些人利用虚假的慈善名义进行骗捐,甚至伪造患病儿童或者残障人员的信息来博取同情心。这些骗局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够获得大量的捐款和关注,但实际上这些钱财却很少流向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一些代表委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反诈骗力度,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募捐和虚假慈善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代表委员建议,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慈善组织和募捐活动,加强慈善事业的管理和规范化发展,从而让更多的善款真正地流向需要帮助的人群。

总之,短视频平台上的“假慈善”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善款能够真正地落实到需要帮助的人身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关注

232粉丝

4962帖子

会员达人更多+
广告位

信息推荐

更多+

最新信息

更多+

关注我们:齐志公益

官方微信

儿童心理云平台

服务热线:

020-83707079

微信号:18520081188(备注来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东关汛3号三楼

公益合作(投稿):admin@gzqz.org

广州市越秀区齐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版权所有-广州公益网    ( 粤ICP备14025298号 )

粤ICP备14025298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