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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低保对象每月至少公益服务6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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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7-2-9 09: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低保对象每月至少 公益服务60小时
如未达标,广州民政部门将取消保障对象相关待遇

羊城晚报讯 记者化麦子、通讯员印锐报道:广州低保用户在“受”的同时也要“施”。昨日,市民政局公布了《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出,广州市低保对象应当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
       据悉,这并非广州首次对低保对象进行公益服务的规范。2005年,广州出台了《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要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每人每周参加适当公益劳动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5小时)。
      而上述规定目前已失效,新出台的《办法》显然在参与公益服务对象和时长方面都做了较大调整。新《办法》规定,除了学生、残疾人等特殊或不适宜从事公益服务的人群以外,所有低保对象都要从事社会公益服务。
社会公益服务主要包括了困难群体、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帮扶服务、社区基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区治安值勤巡逻、社区交通秩序维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等内容。
      低保对象一旦开始公益服务,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将做好考勤记录,在每次服务结束后如实填写《社会公益服务手册》的考勤表,并由保障对象当面签名确认。
      《办法》规定,如果保障对象在一个月内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足60个小时,经核实后区民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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