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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观察 | 慈善捐赠可以附加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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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公益 发表于 2018-4-16 15: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的行为,不得有利益回报。《公益事业捐赠法》也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法律对捐赠人的要求是自愿无偿且不能要求回报,因而有些观点认为慈善捐赠必须是纯粹的捐赠,如果在捐赠中附加条件似乎显得不单纯甚至违背了无偿的原则。慈善捐赠真的不可以附加条件吗?

    我们知道,慈善法在强调慈善捐赠无偿性的同时,其实也充分保障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慈善捐赠强调无偿,但合理附加条件非但不会改变无偿的属性,而且更能确保捐赠实现慈善目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既然法律明确赋予捐赠人决定捐赠用途和方式的权利,那么慈善捐赠中附加条件确保实现捐赠用途应当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实际上,慈善捐赠中约定捐赠用途本身就是对捐赠附加条件。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从法律规定上得到证实。《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我们知道,赠与合同其实是有名合同的一种,书面捐赠协议也就是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不仅可以附义务,也可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赠与合同作为合同法列明的其中一种有名合同,当然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义务,也可以对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因此,捐赠人不仅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而且可以在捐赠协议上附加生效条件或者附加受赠人义务。如果约定受赠的条件未成就或者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捐赠方有权据此作为合同履行抗辩的合法理由。这样,捐赠人就能够通过附加条件去监督受赠方及确保捐赠能够实现慈善目的。

    当然,慈善捐赠不仅要遵守合同法,也需要遵守特别法也就是慈善法的调整。慈善捐赠虽然可以附加条件,但附加条件也是受法律规制的。慈善捐赠属于慈善活动,首先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慈善捐赠中不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如果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该捐赠就不具有慈善目的,不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慈善捐赠可以附加条件。在捐赠协议中附加条件非但不会改变无偿的属性,而且通过合理附加条件还可以依法监督受赠方及确保捐赠实现慈善目的。

撰稿| 刘国梁律师

校对| 陈文曦、梧枝

编辑| 吴清薇

来源:公益慈善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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