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开启左侧

有劳动能力者领低保,需每月参加不少于60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

[复制链接]
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7-2-13 08:27: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州规定,有劳动能力者领低保,需每月参加不少于60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原标题:为社会添砖加瓦,也有我一个(深阅读)
2017-02-13人民日报 李 刚
  一方面,目前国家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低收入人群“等、靠、要”现象。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出台《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从今年起,广州市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累计不少于60小时。此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不养懒人,让社会救助权利与社会服务义务结合
  “广州市出台并执行新的管理办法,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低保需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出发点就是‘不养懒人’。”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李志雄介绍,该办法是《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配套政策之一,主要是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的管理,体现社会救助权利与社会服务义务相结合。
  李志雄介绍,近年来广州市低保对象保障全覆盖,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是依据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至于个人是否有劳动能力,或者是否存在道德等方面的“瑕疵”,都没有作为认定条件。
  统计显示,目前广州市低保人群约5万人,其中约25%是在16岁—60岁之间的法定就业年龄人群。在这部分人当中,约1/3具有劳动能力,这其中半数以上是“4050”人员,就业比较困难。广州市目前执行的是每人每月840元的低保标准,加上各种分类保障、保障房货币补助、物价补差、节日慰问和各种社保、医保补贴等,一个三口之家的低保家庭一个月拿到5000元至6000元社会救助并不稀奇,尽管这样的家庭多数是因残、因病致贫,但也不排除少数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甘愿领低保,“懒得出去找工作”,容易滋生“等、靠、要”思想,社会影响不好。
  新办法规定,每人每月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对此,广州市民政局表示,在每月20个左右的工作日中每天参加3小时左右的公益服务,是相关低保对象能够承受的。这是依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的,该条款也是在征求多方意见后确定的。
  有网友提出这一办法会不会影响部分低保对象打零工、做小买卖等。李志雄表示,这肯定不会,从事小买卖、打零工等都属于“灵活就业”,广州市对于低保对象就业,会让他们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基础上对超出保障线的收入部分给予一定程度豁免,且只要他们“灵活就业”并提供相关的合同或证明等,就不属于未就业人员,也就不需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不一刀切,兼顾能力和意愿,五类情形可免公益服务
  这一办法具体如何实施呢?“低保对象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经过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后,系统将会有明确提示,低保对象所在的街道或相关行政部门将会主动约低保对象家庭,制定详细计划。”李志雄介绍说,对参加社区公益服务一般采取就近原则,同时兼顾低保对象的能力和意愿。公益服务期间,相关管理部门将确保低保对象的劳动权益和劳动保障,部分公益活动中列入计划提供的工作餐、误餐补贴、高温津贴等,低保对象将与其他社会公益服务人员平等享有。
  低保对象适合参加的社区公益服务,广州市明确,包括对困难群体、残疾人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帮扶服务,社区基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区治安值勤巡逻,社区交通秩序维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以及其他由镇、街、村、居委会安排或认可的内容。李志雄表示,镇、街不能请保障对象从事政务、公共事务等工作,更不能安排其从事营利性的工作。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具体岗位由镇、街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考虑到现实情况,广州还明确了5类情形的低保对象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全日制在校学生,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以及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对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低保人员,同一家庭中只能免除一名照顾者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另外,保障对象因病或因事临时不能参加服务的,有请假制度;因家庭、就业、健康等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的,可适时调整。
  广州市民政局表示,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持有《社会公益服务手册》,手册内设有考勤表。每次服务结束后,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将做好考勤记录,如实填写服务时间、服务表现等情况,并由保障对象当面签名确认。保障对象在完成全部累计服务时间时,社会公益服务单位主动向镇、街报告保障对象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表现。镇、街以此对保障对象进行服务评估并记入《社会公益服务手册》,在保障对象低保待遇有效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报送区民政部门,作为保障对象及其家庭重新申请或者复核低保资格的参考依据之一。
  “这是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
  记者在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一幢老房子里见到了59岁的低保对象李彦彬,他左腿三级残疾,有高血压糖尿病,妻子因为腰部伤病失去劳动能力。但从2013年开始,李彦彬就承担起社区公益服务工作,去老人院做义工,或者去志愿服务驿站做些力所能及的服务,最多的是帮助社区其他低保户去区政务中心办理各种文件、手续。平时他随叫随到,最多的时候一天要跑四五次。这些都是在街道和区里的倡议下,他主动去做的。对于新的管理办法,李彦彬表示,为社会服务很好,也很有必要。
  其实在这项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广州市也一直在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服务,多数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都能积极参加。不少人觉得,这样做能体现自己的价值与能力。
  “低保对象需参加公益服务,这改变了政府部门简单给予、低保对象简单接受的保障模式,让低保对象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有所付出、回报社会,这是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益问题的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旭阳认为,相关部门其实还可以逐渐创造更多的社工岗位,符合条件的部分低保对象可直接从事社工工作。
  来源:人民日报
Cgqg2FX9_FiAL-uvAAC-uq-T_DI44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关注

232粉丝

4955帖子

会员达人更多+
广告位

信息推荐

更多+

最新信息

更多+

关注我们:齐志公益

官方微信

儿童心理云平台

服务热线:

020-83707079

微信号:18520081188(备注来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东关汛3号三楼

公益合作(投稿):admin@gzqz.org

广州市越秀区齐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版权所有-广州公益网    ( 粤ICP备14025298号 )

粤ICP备14025298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