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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捐助,别让爱心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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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社工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7-1-20 17: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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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开始施行,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如今,得益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在遭遇困境寻求帮助时,社会爱心的汇聚也更为及时、便捷和高效。然而,在网络捐助加速兴起的同时,网络求助的个别案例折射出一定程度的不规范,让许多人的爱心受到伤害。


慈善法不禁止也不提倡个人求助

去年11月下旬,记者在微信朋友圈里注意到朋友转发的一条患病求助信息:“她是我高中同学的大学同班同学,今年在单位查出白血病,目前在北京人民医院治疗,我保证信息真实可信。”


点开链接,进入轻松筹的求助页面:项目情况介绍、发起人承诺、资料证明等信息都有。1元、5元、100元……金额不等的捐助,在数天的时间就筹集到了求助人骨髓移植的善款。截至今年1月14日,已筹金额402226元,共获7148次个人帮助,成功募集到目标金额399999元。


2016年11月,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15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个人捐赠总额达到169.3亿元,较2014年上涨53.72亿元,其中个人小额捐赠(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总额从2014年的58.6亿元上升为75亿元,占本年度个人捐赠总额的44.3%。普通群众面对个人网络求助,通过个人捐赠帮助遭遇困境的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全民参与慈善的形势日渐成熟。


“个人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求助。”公益律师何国科介绍,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宪法上对个人求助的确认。


“慈善法不禁止也不提倡个人求助。所谓个人求助,是个人遇到困难,求助社会给予帮助,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是利己,而慈善法是利他行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因此慈善法不调整个人求助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解释:“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的话说,那叫乞讨。比如,遇到困难了,写一张纸放在马路边,让过路的好心人帮帮自己。实际上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实质就是为了自己。”


“说到底,进行个人求助是无奈之举,求助之前要很好地掂量。”针对什么情况才适宜个人进行求助,有学者提出:“不是遇到重大疾病就要进行个人求助,一般是遇到重大疾病+贫困的情形,遇到了重大困难,个人无力自救,遇到了过不去的槛,才进行求助。”阚珂认同这个看法。在阚珂看来,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是个别的,但是进行个人求助的仍是少数,大多还是千方百计自己解决。


求助者的财产信息可以舆论监督

去年1月,知乎大V“童瑶”因自编自演女大学生无钱治病求捐助的戏码骗捐,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在德留学生因患白血病而在轻松筹发起众筹被质疑有保险,最终被冻结;11月,罗尔在微信公号记录患白血病女儿治疗过程,引发社会好心人士打赏捐助,有网友质疑罗尔有三套房产,小铜人公司炒作该事件进行营销……网络个人求助,在不断的争议中走过了2016年。


不断反转的剧情,将个人网络求助存在的问题暴露在了公众面前。


“如同现实中的乞讨一样,个人网络求助中求助人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无法保障,这需要个人捐赠者、赠与者首先要有判断和把握。”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佑平指出。


对于网络个人求助者来说,进行网络求助也是存在风险的。阚珂指出:“求助者要做好接受社会监督和质疑的准备,社会监督是很正常的。慈善组织募集到的钱属于社会公共财产,网络个人求助的财产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具备这种属性,因此,进行求助的个人对于质疑也要有准备,不能只想事情的一个方面。例如,罗尔事件中媒体可能会一直敲门求回应。”刘佑平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对于不会使用网络求助的群体来说是存在不公平的,慈善组织、社交平台以及慈善募捐平台则需要考虑如何消除这种数字鸿沟。


“一些求助者提供的信息不全面,对社会公众隐瞒了重要事实,涉嫌欺诈。” 何国科律师认为。


网络捐助突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传播速度快、互动性更强、筹集效率更高,可以及时有效为求助者排忧解难。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募捐信息真假难辨,能否将来规范网络个人求助时,要求求助者公布自身财产状况呢?有法律人士指出,个人财产属于隐私,并不适宜通过法律进行强制规定,但是公众可以监督、质疑。对于求助者来说,要做好被社会质疑的准备;对于好心人搭把手的行为,无论捐多捐少都是高尚的,他们是在做慈善。


《2015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提出,在网络捐赠平台上,慈善与商业的结合愈发紧密。“小铜人的行为具有广告宣传的性质。”阚珂指出,慈善捐赠有四个特征,即捐赠财产是自愿、无偿、不可索回和非营利性的,小铜人公司通过公众转发其公众号文章,起到了营销宣传的作用,不具备无偿的特征,因此并不能说是慈善捐赠。


刘佑平认为,从保护捐赠人和求助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慈善募捐信息平台或者IT公司通过网络技术、慈善组织或志愿者,在保障求助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方面,还是可以有所作为。


专家指出,网络个人求助的信息发布,如果不经社交平台审核不能推送发布的话,那么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信息核实义务,应当对爱心人士进行警示提醒;但如果求助者能够直接发布,在信息真实方面就不能对平台进行苛求。


倡导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活动

在采访中,法律学者及慈善行业人士均提出,没有经过慈善组织的个人求助,如何对捐赠资金进行后期监管是一个问题。例如,求助者只需要50万元,但是通过网络个人求助得到了100万元,超出的资金应当如何处理?即使受助人想退回去,但是由于捐助有的匿名,返还路径也不好掌握操作。


慈善法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由政府来管理,要求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


“个人求助可以选择通过慈善组织向大众开展,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组织行为或者发动志愿者来调查个人求助者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同时,多个慈善组织之间可以合作,来规避重复求助和救济的发生。” 刘佑平介绍,慈善组织也可以在所募集资金的后续使用方面,发挥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不少人质疑当前慈善行业的社会环境:向慈善组织求助效率能保证吗?财物捐给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这些资金能真正落实到有需要的人身上吗?


“公益组织的公信力偏低,这是个现实问题,慈善环境需要重新塑造。”何国科律师说,这会有一个过程,但从慈善行业长远发展来说,社会公众对于慈善组织也要有更大善意和理解。


针对如何让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求助更及时,刘佑平提出,慈善组织应该以专业高效、人性化的服务来赢得全社会的信任,让捐赠人和求助人愿意通过慈善组织来求助和捐赠,将个人求助和民间赠与的个体行为,更多地转变为慈善组织的组织慈善行为。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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